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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发区协会陆港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开发区协会陆港分会(简称“分会”)

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 Land Port Branch.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05

第二条  分会性质:分会是中国开发区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中国开发区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地陆港园区、保税区、口岸、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物流枢纽,以及相关院校、研究咨询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第三条  分会宗旨:指导、规范陆港行业建设,研讨陆港物流领域的最新技术趋势和热点话题,挖掘陆港园区深层次的应用,共同推进我国陆港建设和物流枢纽发展,优化物流供应链,集聚产业发展,提高陆港园区建设水平,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分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中国开发区协会陆港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中国开发区协会陆港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中国陆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根据我国陆港建设发展需求,依托专家委员会及相关资源,就陆港发展的重大和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

(三)统筹推进陆港建设工作,组织制定陆港建设规范性文件、陆港行业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陆港行业工作者间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召开陆港发展相关的会议、会展、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持续提升我国陆港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及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积极促进国内外陆港企业与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增进陆港物流园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传陆港物流园区的成就,促进陆港物流园区健康发展;

(二)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陆港物流园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陆港物流园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推动陆港物流园区的国际交流工作,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双方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研究咨询、商务合作、展览会议、文化创意等方面的服务;

(五)编辑、出版、发行分会会刊、杂志和年鉴等出版物;

(六)承担主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陆港园区、保税区、各地口岸、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物流枢纽,以及各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各类园区协会,以及与陆港工作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

(三)个人会员:热心我国陆港事业的国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和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自愿加入分会的意愿,履行分会的各项义务;

(三)单位会员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在陆港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分会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六)对分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在会员登记册上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会的换届筹备工作报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和确定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六)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由理事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修改工作条例的决议;

(三)拟定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分会的内部机构;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款的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由会长单位推荐、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推荐、秘书长由秘书处推荐,中国开发区协会推荐一名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要调整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备案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分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五)负责联络各会员单位;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做好分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分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来自于政府、陆港、港口、保税区、口岸、高校、科研咨询机构及企业等方面的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推动我国陆港产业的全面进步,为各地政府建设陆港提供帮助;

(二)对陆港的项目策划、规划、建设等提供咨询,辅助论证,提出意见,形成报告;

(三)对陆港的发展战略、管理运营、产业规划等提出建议;

(四)对陆港园区机构设置、产业布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行业交流、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

(五)承担各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分会的会员发展工作,按《中国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入会程序,发放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开发区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分会会费的收缴工作,由中国开发区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分会每年的会费收入和商务活动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国开发区协会的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开发区协会陆港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